“后悔权”拟写入消法 将进一步规范网购秩序

2013-04-25来源 : 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上门推销、电视直销、团购等新兴消费方式急速发展,一些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当消费者拿到商品时发现商品并不符合预期或者购买商品时只是出于感性冲动,事后冷静下来发现并不需要,自身利益会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善,日前,消费者权益保**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修正案草案完善了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将“后悔期”制度写入其中,并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商品有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在**后七日内退货

“轻轻点一下鼠标,一台42英寸的电视就买回来了,**才发现不是我想要的那个型号。”近日在网上花3000余元买回来一台电视的小刘无奈地告诉记者,“我想换一个型号,商家怎么说都不同意。”

能否设定一个冷静期,给予消费者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对于这个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形象地称之为“后悔权”。

该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后悔权”**消费者权益 开启理性消费时代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悔权”的设定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民交易权;其次,真正尊重了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消费自由,而不是在冲动状态下的消费自由,“过去我们强调的契约自由是表面上和形式上的,导致很多商家利用消费者的冲动购物,用厚黑学等等去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因一时头脑发热而订立了不理性的合同。”

同时“后悔权”还可以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督促其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以此来降低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概率。“只有*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有竞争力的企业。”刘俊海说。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后悔权”的实质,在于可以使消费者真正成为消费的主人,这不仅表现在购物后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的,可以选择去退换,那些**由于个人原因而选择的“后悔”,也应该被理解和支持。但有权利就要有相应的责任,若是自己缺乏起码的诚信意识,甚至为贪小便宜、图新鲜,而去钻法律的空子,不负责任地去“后悔”,恶意退换商品,以至于成为消费的“无赖”,不仅商家不堪其负,作为消费者本身,恐怕*终也落不到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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