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虚假陈述遭索赔7000万 上市公司需加强自律

2014-05-14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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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照明“因证券虚假陈述”遭股民索赔7000万元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此案目前已被广州中院受理立案。

代理律师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股民有极大几率获得索赔,未来原告人数可能突破2000人,索赔金额或突破2亿元。佛山照明一案提醒投资者树立维权意识,也警醒上市公司应加强自律。

佛山照明虚假陈述遭索赔7000万元

近日,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照明,000541;粤照明B,200541)发布公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515人(件)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进行了立案。515件民事诉讼涉索赔金额为7342.83万元及8.1899万元港币(约合人民币6.466万元)。此案已成为中国证券维权史上,投资者维权人数最多的案例之一。

今年3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佛山照明在2010年、2011年期间多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对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以及与关联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和投资、收购事项均未做如实披露等。

公告一出,引发佛山照明股价持续下跌,投资者权益受损,随即引起股民维权索赔。从今年4月起,全国各地的股民陆续向法院起诉。

作为本次的原告之一,深圳股民万小姐告诉记者,当时认为这个公司比较好,买了不少它的股票,也一直没看出什么问题,直到证监会的处罚书下来,才知道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卖出了1万多股,损失不小。万小姐此次诉讼请求佛山照明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88798.52元。

万小姐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此案接受股民委托、代理起诉的工作将持续至2015年3月6日时效届满为止,初步推算2年期满原告人数可能突破2000人、索赔金额或突破2亿元。

拒绝调解专家认为股民获赔几率大

此案代理律师之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修蛟告诉记者,本案中有其他律师曾试图与佛山照明做过调解,但佛山照明以不符合赔偿条件为由拒绝调解,不同意赔偿。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多名代理律师分析认为,股民在诉讼过程中要承担高昂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存在一些风险,但有法律法规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明确依据,即使调解不成,胜诉前景比较乐观。“佛山照明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认定,投资者损失证据充分,股民获赔几率大,且目前80%的虚假陈述索赔案都获得了胜诉。”厉健说。

记者联系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秘办回应称,对于公司虚假陈述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没什么要说的,一切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佛山照明公告表示,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加强自律

本案无疑给所有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和规范信息披露,否则,将面临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巨额索赔,信息披露违法所付出的代价可能远远大于违法收益。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对市场和投资者缺乏敬畏感和责任感,导致信息模糊披露、违法披露。因此,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从监管开始,依靠行政力量,营造法治氛围;发挥市场做空机制等民间力量,打压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制造舆论氛围。

事实上,因上市公司披露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不少公司的违规披露并不是故意为之。李修蛟表示,有些上市公司从管理层、法律部到证券代表,都不清楚哪些信息需要正确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对此,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上市公司更要自我提升,强化市场运行专业度,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提升公司整体素质。

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树立自我维权意识,在受到损失后要知道正确的索赔途径,不少这类案件的投资者并不清楚自身的索赔权利。”董登新表示。

同时,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够,管理部门也缺乏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专家建议管理部门在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要对投资者进行持续、长期的提示,让投资者能通过提示正确维权,获得赔偿。(实习编辑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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