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之争是市场活跃的象征

2014-05-16来源 : 互联网

最近,雷士照明的创始人吴长江和它的PE投资机构软银赛富的首席合伙人阎焱吵起来了。在外人看来,一会似乎是阎焱有理,因为他说了好多具体的事,怎么看都是吴长江不对;但一会又似乎是吴长江有理,因为他是雷士照明创始人,又是照明行业领军人物,在讲究行业专家治理的今天,他不满PE只做资本牟利,而不顾实体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现阶段这样的感情容易让人接受——尤其在雷士照明的员工力挺下,更容易让人和吴长江产生共鸣——没有实体经济的良好未来,哪里有金融投资?

但外人简单看到的热闹,并为之付出的各种貌似理性的争论,或者自以为是公平正义的情绪发泄,说实话,都未必是要领。

比如媒体广泛报道的所谓解决雷士照明的公司治理之争,由现任董事长、赛富阎焱对前董事长吴长江回归雷士提出三项条件:第一,必须向股东和董事会解释清楚被调查事件;第二,处理好所有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下不允许的关联交易;第三,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这三项事情中,仅后面两项,即使没有处理意见和处理过程,就让独立第三方写成尽职调查报告,标准A4的纸不搞个数百页,估计都说不清楚。而第一项,也不是吴长江自己就能够自证清白的,他是否清白,以及清白程度,会怎么影响到雷士照明,需要由司法机关出具文书。

雷士照明的经营权之争表面看是起于今年5月创始人因协助司法调查,但早在几年前就埋下了。比如上述三项条件里的后两项,雷士照明在吴长江主导下是否有了不应该的关联交易?再如吴长江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到底怎么样?这一切目前对市场来说都还是谜。因为雷士照明及其相关股东、机构以及当事人,并未有相关合乎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的公告说明这些情况。

假如吴长江主导下的雷士照明真的发生了不应该的关联交易,作为PE投资人的阎焱就应该说明,在吴长江主导下的经营里有哪些具体的交易是不应该的关联交易,这些交易是否不属于吴长江当时作为董事长的权限;这些交易在什么程度上,又以何种方式发生触犯了现行监管制度,需要吴长江负什么样的责任?若无这些限制性条件的情况说明,仅是笼统地下一个结论,让吴长江“处理好所有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下不允许的关联交易”,不仅是对吴的纵容,也是对雷士照明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漠视。因为直到现在雷士照明这个上市公司也好,其他重大利益关联人也好,都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公布上述极度影响公司经营的事项究竟如何。

而阎三点里的最后一条,所谓“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这样的语言,按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是要公开公告的,阎要求吴遵守董事会决议,就意味着在阎看来,吴有过没有遵守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发生,那么他是哪些决议没有遵守?为什么可以不遵守?按照公司章程,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切在这些吵架的大佬看来,可能还没有必要公布于世,但若是不公布于世,人们又怎么知道是阎对,还是吴对呢?

基于股权的公司经营权之争,是资本市场屡见不鲜的商战,花样也不少。既有创始人被打败的,比如新浪创始人在资本的力量下退出经营层和董事会;也有创始人始终保持公司的控制权,而将资本逐出的,比如娃哈哈和达能之争;更有资本、团队、创始人三国大战,合纵连横难解难分的,如前首富黄光裕的国美之争。

这样的利益之争,似乎不乏背信弃义的道德故事,但这实际上是好事,是上市公司治理权的进步,而不是退步。只要按照现行法律框架,有了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这样的博弈是市场活跃的象征。

对这样当资本和创业遇到分歧的活跃,我们大可不必轻信所有重大利益关联人的眼泪、承诺,更不必上纲上线,认为这些都是逐利之人,只要他们没有损害到中小投资人,只要他们违法就有监管机构惩罚,这样的故事真是越多越好。越多证明我们的市场竞争就越充分,越多证明哪一方最终取得了控制权,其受到的来自市场的约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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