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铝合金门窗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规定。
8.1.2铝合金门窗隐蔽工程验收应在作业面封闭前进行并形成验收记录。
8.1.3铝合金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盒记录:
1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根据工程需要出具的铝合金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以及气密性能、保温性能、遮阳性能、采光性能、可见光透射比等检验报告;或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检验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等;
3铝合金型材、玻璃、密封材料及五金件等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4隐框窗应提供硅酮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
5铝合金门窗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防腐、缝隙填塞及密封处理、防雷连接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铝合金门窗产品合格证书;
7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自检记录;
8进口商品应提供报关单和商检证明。
8.1.4铝合金门窗工程验收检验批划分、检查数量及合格判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门窗节能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执行。
8.2主控项目
8.2.1铝合金门窗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门窗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必要时可对外窗进行现场淋水试验。
8.2.2铝合金门窗所用铝合金型材的合**号、供应状态、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偏差、表里处理及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膜厚仪、硬度钳等,检查型材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8.2.3铝合金门窗型材主要受力杆件材料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用门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
检验方法:观察、游标卡尺、千分尺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8.2.4铝合金门窗框及金属附框与洞口的连接安装应牢固可靠,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与框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5铝合金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脱落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8.2.6铝合金门窗五金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