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单方面提租金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016-06-06来源 : 互联网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3日对外公布。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监管有力、权益**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1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住房出租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意见表明,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收入,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 支出,将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租房人凭居住证可享教育医疗服务

意见要求各地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手续也将简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可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一些租房族遇到的被房东随意解约的问题,也在本次新政中被禁止,意见要求,在住房租赁合同的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公租房**方式也有所变化,将实行实物**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会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将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此外,还将鼓励地方**采取购买服务或**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的**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都将纳入公租房**范围。

商业用房改建后可作为住房出租

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各地应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鼓励地方**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意见明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现有住房也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进行改造后出租,但不得改变原有防*分区、安全疏散和防*分隔设施。

4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意见表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意见强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同时,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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