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具建材行业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公约

2011-11-29来源 : 互联网

**条 为规范家具、建材行业(以下合称“家居行业”或简称“行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行业市场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结合家居行业的特点,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全国知名家居企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国工商联家具业商会、广东省家具商会及其他认可本公约的家居行业商会(协会)的会员单位,以及认可本公约的家居行业生产、销售经营者。

上款规定的会员单位、经营者为本公约成员。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家居行业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约约定内容,损害本公约成员的合法权益,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公约成员**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不正当竞争行为,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约成员在业务宣传或其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或其他方法,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歪曲、诋毁,损害其商业信誉或产品声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在生产经营中,应坚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佳”、“*大”等排他性用语,误导消费者;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以低于正常合理销售价格销售产品、违法进行有奖销售、实施引起行业秩序混乱的打折促销或先提价后打折或销售返送现金等行为,扰乱行业市场价格秩序;

制造区域封锁,采取区域内*家或两家以上联合**同业进入该区域生产经营和销售;

利用品牌优势、标准制定、行业潜规则、交易歧视等形式,限制同业进入市场,压制公平竞争,或为公平竞争制造障碍;

以实物、货币、特别权利等方式向相关利益人支付不正当费用;

采取串通招、投标,提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招商或销售过程中,制造不平等、强制性条款或条件;

***或强制收费;

以****为目的,在同一城市过度开设门店,破坏行业生态平衡;

其他影响、限制公平竞争以及严重违反行业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公约成员不得侵犯同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窃取商业秘密或争夺客户资源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吸收、招收其他公约成员从业人员或鼓动、煽动其从业集体辞职。

第八条 公约成员应积极引导绿色消费,自觉**和**环保不达标、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提供**、环保的家居产品,营造绿色消费的家居市场环境。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公约成员产品的科学创新和品牌树立,支持知识产权尤其是知名品牌的保护,促进行业的晶牌化发展。

第十条 公约成员之间特别是家居流通企业与家居制造企业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彼此尊重,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各公约成员一致同意成立中国家具建材市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委员会),市场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商会、广东省家具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以及全国主要家居流通企业代表、法律界专家组成,负责对公约成员履行本公约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经市场监督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责令违约成员限期改正;

行业内部通报;

倡议公约成员共同**;

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请求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查处;

造成其他公约成员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或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委员会认为公约成员有违反本公约约定行为需进行查处的,查处产生的费用先由本公约的缔约成员分摊垫付,在查处完毕后再由市场监督委员会决定是否由违反公约的成员承担。市场监督委员会决定由该违反公约的成员承担查处费用的,该成员应当承担。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市场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缔约成员签署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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