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公司新政策详文

2014-02-27来源 : 互联网

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正式实施。据介绍,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对于加快**职能转变、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工商注册新政策详细情况如下: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次出资比例,**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2014年工商注册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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